一场被刻意控制在“地方维稳”范畴的刑事拘押,正在迅速演变为一场针对宪法精神的直接挑战。

2025年5月16日晚10时许,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派出所多名警力突袭了“锡安之光教会”68岁的高全福牧师家中,在无公开传唤程序的情况下将其带走。四天后,其家属才收到拘留通知书,指控罪名为“涉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”。

随后数日内,教会牧者焦勇、唐秉义、汪懿博、郭茹、李庆、杜鹃六人也相继遭到刑拘,传道人刘策则被处以十日行政拘留,整起事件最终导致八位教会骨干被强制失联。所涉教会并非非法组织,而是一个在西安本地合法存在近四十年的基督教家庭教会。

一场指向宪法的制度性清算

值得注意的是,本案的核心罪名——“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”,早在多起维权律师案、法轮功案中被广泛滥用,其模糊性与口袋性质一度引起法律界警惕。然而将其用于打击以和平、讲道为特征的家庭教会牧者,却显得格外荒唐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36条明确规定:

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。”

但本案却显示,信仰自由已被地方政府以“防范社会不稳定因素”为名,事实性剥夺。所涉牧者并未参与政治动员、未参与非法集会、未进行煽动性传教,其唯一“违法行为”,仅是在未登记的家庭空间中讲解圣经,组织礼拜。

这种将“未经许可”等同于“非法”,将“基督教信仰活动”污名化为“迷信”的治理方式,本质上是对宪法体系下信仰自由概念的解构与背叛。

宗教治理的再政治化:家庭教会遭精准打压

自2018年《宗教事务条例》修订以来,中国家庭教会空间已明显缩紧。“三自教会”成为官方唯一认可的宗教平台,而对家庭教会的打压频率、力度、系统性也在逐年加剧。

“锡安之光”并非极端组织,其多名牧者具备正规神学院背景,其活动多局限于小规模查经、主日讲道与信徒婚礼祝福。但正是这些不受控的“信仰自组织”,被地方政府视作“维稳漏洞”,并在当前“高压统一治理”环境下遭遇系统排查与取缔。

而“迷信罪”不过是这场清洗行动中的一个廉价工具。它既无统一司法解释,也无明确适用边界,成为地方政法委与公安系统处理“软目标”时的刑法工具箱。

国际人权义务被公然违反

根据中国签署的《世界人权宣言》第18条与《经济、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》第18条,每一位公民享有“持有、改变及公开表达其宗教信仰”的权利。本案牧者在家中或教会空间中的行为,均属于该范畴。

而地方当局在没有任何实质公共危害证据的情况下,以刑事手段大规模拘押信仰人士,已构成对基本人权的实质侵犯。

国际人权组织如人权观察(HRW)、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(USCIRF)等此前均对中国打压家庭教会表示严重关切,此次事件亦有望被列为重点通报案件。

法律应守护信仰,而非背弃它

更令人警惕的是,西安当局的执法逻辑正逐步倒退至“文化革命式”的意识形态治理路径中。将和平宗教活动定性为“迷信”;将宪法赋权诬陷为违法行径;将未登记的祷告聚会视作潜在威胁……这不是法治,而是赤裸裸的行政专断。

在这样一套充满恶意的结构中,宪法成为了被任意解读的空壳,信仰自由沦为话语系统中的“异端”。

信仰十问:宪法第36条,谁来守护?

在今日的中国,“信仰”似乎不再是一个与自由并存的名词,而是一个需登记、备案、监管甚至定罪的对象。

而西安“锡安之光”的牧者们,正是这场逆流中的牺牲者。他们被关押、被消音,只因他们相信一个不同于“官方”的神。

这不仅是信仰的磨难,更是法治的灾难。

当一纸拘留通知书就可以否定四十年信仰积累,当“迷信罪”比宪法更具实效,我们必须追问:

谁在撕毁宪法第36条?
谁来守护中国公民的信仰自由?
谁又来为这些和平的牧者与家庭教会,发出不可沉默的声音?(撰文|李青)